河南省民政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贈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贈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民政局,各有關慈善組織: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各級慈善組織積極行動,凝聚社會力量,募集款物,動員和招募志愿者,深入社區、車站和交通要道開展疫情防控和心理關懷,各界愛心人士守望相助、傾情奉獻、共克時艱,積極支持一線疫情防控,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了重要的獨特作用。
面對突發的重大疫情,也暴露出慈善組織與慈善活動還存在著公信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運行機制不良、關聯交易審查不嚴、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欠缺等問題,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與公眾的愿望,迫切要求我們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規范有序高效開展疫情防控慈善捐贈、受贈行為。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依法規范我省疫情防控慈善募捐行為,引導各方依法有序參與慈善捐贈,切實加強疫情防控慈善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和《民政部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進一步加強慈善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電〔2020〕17 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開展慈善活動
(一)建立協調機制。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實際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慈善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后,已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明確由當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分配捐贈款物的,民政部門要引導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和受益人在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領導和部署下,依法有序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主動加強與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對接,加強慈善捐贈與需求信息采集,高效使用捐贈款物。堅持自愿原則,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慈善組織開展疫情防控募捐或設立疫情防控募捐項目,要符合章程和業務范圍,注意評估本機構資源優勢和執行能力,確保開展的相關項目得到有效落實。
(二)規范捐贈渠道。按照《慈善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通過向符合其捐贈意愿的渠道進行捐贈,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公益性非營利醫療衛生和社會福利機構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非營利醫療衛生和社會福利機構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捐贈,應當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將受贈財產用于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6 號)規定,省民政廳指定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捐贈進口物資具有免稅資格的受贈人,即河南省慈善總會、河南省紅十字會、河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等4 家單位,不具有接收境外捐贈物資減免關稅的機構可以委托省民政廳指定的單位作為受贈人接收捐贈、辦理清關和關稅減免手續;向湖北省捐贈的款物,可直接捐贈給湖北省慈善總會、湖北省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
(三)規范公開募捐行為。根據《慈善法》《紅十字會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慈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該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值守,簡化備案流程,實行網上辦理,及時審核辦理慈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公開募捐方案備案,指導其在“慈善中國”網站進行公開。為應對此次突發疫情,暫未辦理公開募捐方案備案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后10 日內補辦相關備案手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等組織或個人基于與這次疫情防控有關的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
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要及時主動與有疫情防控物資急需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依法有序開展需求信息發布和公開募捐工作。慈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利用廣播、電視、報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向其提供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四)加強慈善活動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的實物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當前,國務院建立了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統一管理、統一調撥保障機制,加強應急防控物資政府保障供應,政府投入力度越來越大。慈善組織應當順勢而變,適時調整自己的角色,從單一為一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應急防控物資以解決燃眉之急,轉向更多元更廣泛的慈善項目。一方面,要繼續把捐贈的重點放在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的物資,引導有渠道有捐贈醫療防護物資意愿的組織或個人,直接與疫情防控定點醫院對接,確保捐贈的物資符合醫療標準和用途,減少無關物資的堆積和不必要的浪費,避免加大醫院工作量、降低慈善資源的公益效能。另一方面,慈善組織應發揮自己的特長,利用自身優勢,關心和幫助解決疫情防控定點醫院相關醫護人員和特殊醫護人員家屬的餐飲及生活保障等問題,幫助解決貧困人群、殘疾人家庭、監護人被隔離的兒童、子女被隔離的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的生活難,以及支持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社區醫生、勸導員等特殊人群開展的服務項目,凸顯慈善組織的價值。同時,要支持骨干型、樞紐型慈善組織擔負起搭建區域慈善平臺的功能,建立慈善資源供需對接機制,做好政府部門、慈善組織、捐贈者和受益人之間的銜接,提升捐贈款物撥付和發送效率,促進慈善資源供需快速精準對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參與引發的種種亂象。
二、規范捐贈款物接受流程
(五)依法接受捐贈款物。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和其他法定受贈人、受益人要按照《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在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部署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做好捐贈款物的接受工作。要嚴格工作程序,明確紀律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確??钗锝邮帐掷m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原則上暫不接收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無關的捐贈物資,不得接受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捐贈醫療物資。各級民政部門要配合海關等部門,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 年第6 號)要求,做好省廳指定的有免稅資格的慈善組織接受疫情防控境外捐贈進口物資的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六)完善捐贈款物接受手續。慈善組織接受大額捐贈時,應當有捐贈人出具的《捐贈意向書》或與捐贈方簽訂書面捐贈協
議,約定捐贈款物的種類、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接受捐贈款物后,慈善組織、公益性非營利醫療衛生和社會福利機構
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應及時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频木栀浧睋?。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開票日期、捐贈項目、
數量、金額、實物(外幣)種類、接受單位、復核人、開票人及聯次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
好相關記錄。
(七)嚴格接受捐贈物資驗收。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要對受贈的醫用物資、醫療器械等物資嚴格把關,確保來源合法、符
合標準、安全有效。接受捐贈款物后,根據捐贈協議、款物接受清單、資金到賬憑據等,按要求檢驗并完成清點,進行財務記賬。其中,對接受的捐贈物資,要明確指定專人負責,指定地點存放,辦理好簽收手續,進行明細登記。在緊急情況下,對于定向捐贈或經指揮部統一分配的捐贈應急物資,可以引導捐贈人直接與定點疫情防控醫療衛生機構等受益人對接,直接調撥受益人接受驗收后出具物資接收收據或證明公函,事后補開捐贈票據,補錄財務記賬,但應收集整理好所接受捐贈款物的相關憑證。
三、加強捐贈款物使用管理
(八)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接受疫情防控捐贈款物后,要及時將受贈情況報當地指揮部。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的使用,除定向捐贈外,原則上服從本地指揮部的統一調配,主要用于定點醫療機構、疾控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
密切相關的單位疫情防控工作。對不屬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要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贈人意愿,依法提出分配意見,報當地指揮部
及時妥善安排使用。
(九)依法規范使用。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和受益人應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愿,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依法依規
使用捐贈財產。要通過加強審核捐贈協議、捐贈人和受益人資格等方式,防止捐贈人以定向捐贈的名義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
益人。要建立捐贈款物使用制度,規范和完善捐贈資金撥付手續、物資發放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臺賬,切實做到??顚S?、專物專
用。對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滿足捐贈人意愿的,應及時與捐贈人溝通,待取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對疫情防控捐贈款物,原則上不
得收取管理費用。不得虛報、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贈款物。
(十)加快撥付進度。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
求,主動加強與疫情防控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對接,及時制定捐贈款物使用計劃并對外公布,防止捐贈款物積壓。無特殊情況,在
收到資金或確認物資并辦理捐贈手續后,原則上3 天之內要將接受到的疫情防控捐贈物資分配到受益人,資金撥付至受益人賬
戶,絕不允許遲緩拖延。
(十一)健全發放記錄。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發放或分配捐贈款物時,應與捐贈人、受益人辦理好交接手續,捐贈人、
受益人要出具相關憑據、交接清單等手續,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做好發放記錄,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贈款物使用管理臺賬,規范
項目檔案資料和票據憑證管理。
四、依法做好信息公開
(十二)切實認識到位。慈善事業的生命力與動員能力取決于公信力,公信力取決于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與快捷有效的行動
力。信息不透明、慈善組織與慈善活動行動遲緩是減損捐贈人愛心的行為。因此,慈善組織與慈善活動任何時候都必須將公信力
建設擺在首位,建立規范流程,盡可能快捷地將善款善物送達受益人,依法主動準確及時全面動態地公開信息,暢通監督渠道,
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面對批評與質疑,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三)規范公開內容。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對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詳細情況,包括捐贈人、捐贈時
間、捐贈金額、捐贈物資、捐贈意向及受捐對象、支出時間、具體用途等信息全面進行公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紅十
字會為疫情防控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應當清晰標識募捐項目為疫情防控,募捐所得和捐贈款物的去向應及時向募捐對象公布,
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接受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監督。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要在“慈善中國”網站公開募得款物情況、
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和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十四)規范公開形式。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規定,疫情防控期間,通
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網站、本組織網站、微博和微信公眾號等形式,至少每3 天向社會公示一次疫情防控捐贈
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明細,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慈善組織(包括紅十字會)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慈
善中國”網站和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五、強化捐贈款物監督管理
(十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積極擔當作為,依法履職盡責,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捐贈管理工作,
引導慈善組織和社會各界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監督指導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按照有關規定接
受和管理使用捐贈款物,保障社會愛心切實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全省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
要密切關注涉及慈善捐贈的社會輿情,要主動發聲、解疑釋惑,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十六)加強信息統計上報。按照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建立全省疫情防控捐贈數據統計每日報告制
度,加強對慈善組織、紅十字會疫情防控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監管。慈善組織應當將自疫情發生以來接受和分配的疫情防控捐贈
款物情況,于每日11 時前,報送同級民政部門。所統計填報的捐贈數據應當是累計實際接收的款物,不包括意向捐贈款物。全
省慈善和紅十字會系統撥付的捐贈數據,由第一家接收社會捐贈的單位填報,避免數據重復統計。數據截止時間為當日10 時。
紅十字會系統的統計數據由各地紅十字會報省紅十字會統一總,省慈善總會負責公開募捐方案備案的省管慈善組織捐贈數據
統計匯總,其他省管慈善組織、各省轄市民政部門匯總的所轄縣(市、區)慈善組織捐贈情況、濟源示范區和各省直管縣(市)民政部門匯總本級慈善組織捐贈情況,每日12 時前,報送省民政廳匯總后上報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填報單位
要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于因工作敷衍塞責、消極懈怠,造成錯報、虛報、瞞報、漏報、不按時報送等情況,省
民政廳將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責。
(十七)落實慈善監管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違法違規管理使用疫情防控捐贈款物行為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以及雖有公開募捐資格但未進行公開募捐方案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查處力度,配合有關部門堅決打擊假借
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等違法行為。疫情防控結束后,要指導監督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對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的
收支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審計,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十八)接受審計監督。疫情防控捐贈款物審計已列入國家審計署重大專項審計任務。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疫情防控捐贈款物
審計作為重要任務安排部署,將專項審計納入慈善組織年報監督檢查的內容。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和其他受贈人要健全疫情
防控捐贈款物檔案資料和相關單據憑證,完善捐贈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手續,自覺接受專項審計監督。
2020 年2 月10 日
(聯系人:郝曉龍 宋麗 0371-65909931;6590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