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統籌發展社會救助事業,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22年,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發揮,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有效救助,形成分層分類、城鄉統籌、制度完備的社會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實現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總體適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統籌銜接的綜合救助體系
1.構建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堅持黨對社會救助工作的全面領導,改革管理服務手段,實施精準化社會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專項社會救助為支撐、急難社會救助為輔助、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救助體系。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給予基本生活救助;對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不符合低?;蛱乩ЧB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
2.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推進城鎮困難群眾解困脫困,分區域、分步驟縮小城鄉困難群眾救助標準差距,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有條件的地方要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加強與國家減貧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機銜接。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體系
3.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人員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據本人申請,可以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完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
4.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結合財力狀況,科學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困難群眾救助保障指導標準,逐年縮小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對已納入低保范圍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難群眾,通過增加低保金額或拉大補助檔差等方式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覆蓋低收入家庭。
(三)完善專項社會救助體系
5.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落實特殊群體、特定疾病等醫藥費豁免制度。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完善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細化身份不明確和無力支付相應費用患者的認定方法,縮短審核時間。適時增補救助病種范圍。
6.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城市困難職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員、監護人因見義勇為傷亡的被監護人、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兒、殘疾兒童等,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全部納入救助范圍,并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方式,給予多樣化的教育救助,保障其優先享受資助政策。
7.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實施住房救助。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危房改造,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穩定、持久保障農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8.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社會救助對象優先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介于當地低保標準1至1.5倍時,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9.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10.發展其他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為其減免相關費用。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做好與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工作。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貧困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或社會化照護服務。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體系
11.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加強分類救助,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支出型臨時救助,可以采取“分級審批”“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的時效性;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適度提高臨時救助標準。全面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強化臨時救助與慈善救助及其他救助制度的銜接。
12.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強化各地黨委、政府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救助、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的責任。積極為走失人員、務工不著人員、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13.健全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制度。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緊急救助程序,適當提高受影響地方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等保障標準。對受影響嚴重地方的困難群眾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及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強化對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救助體系
14.大力發展慈善和志愿服務事業。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對社會救助的支持力度,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政策,對表現突出的按規定給予表彰。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隊伍建設,積極發展志愿服務組織,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發展。
15.推動社會工作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提供工作場所、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機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鼓勵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16.優化審核確認程序。將低保、特困人員、小額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不再進行民主評議??梢酝ㄟ^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
17.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河南省政務數據共享門戶服務平臺,建立完善社會救助資源庫,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
18.提升社會救助服務水平。建立健全主動發現機制,村(社區)組織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及時向鄉鎮(街道)報送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情況。各地要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開設“12349”民政服務熱線受理群眾救助訴求,逐步實現全省聯通。鄉鎮(街道)要依托政務服務大廳,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統一受理困難群眾的救助申請,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辦理意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有關部門辦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市縣成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鄉鎮(街道)明確專人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和理論研究,樹立正確輿論導向,營造良好氛圍。
(二)強化資金保障。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為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保障履職需要。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方傾斜。制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鼓勵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救助,擴大社會救助服務供給。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三)充實基層力量。整合縣(市、區)、鄉鎮(街道)救助機構,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h級社會救助工作機構按照每8000至10000名常年救助對象不少于1名專職工作人員、5名工作人員的要求配備,鄉鎮(街道)原則上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對象不少于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要求配備。村(社區)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由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兼任,合理確定薪資待遇;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2021年年底全省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配備到位。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完善評價、使用、激勵機制。
(四)完善獎懲機制。將社會救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責任目標考核,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參考。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規定申報社會救助表彰獎勵項目,對有突出表現的個人和集體給予表彰。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依法依規研究制定免責清單,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來源:河南發布